关于三起诬告陷害典型案件的通报

为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营造积极向上、风清气正的干事创业环境,现将3起诬告陷害党员干部的典型问题及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宋福生诬告陷害他人问题

2021年3月,魏桥镇宋家村宋福生向市纪委监委反映魏桥镇宋家村党支部书记宋某光向时任魏桥镇纪委书记李某行贿,李某包庇宋某光等问题。经查,2017年6月,魏桥镇纪委收到反映宋家村党支部书记宋某光相关信访举报后,按程序进行核查,对宋某光违纪问题予以立案审查并给予宋某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宋福生举报信中“李某不管不问,宋某光向李某送礼行贿”问题纯属其个人猜测,目的是使李某受到党纪处分。2021年5月26日,邹平市公安机关认定宋福生存在诬告陷害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宋福生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二、杨恒秀诬告陷害他人问题

2020年7月,杨恒秀(现住临池镇望京村)向上级纪委反映临池邮电支局营业员王某在2016年扣留杨恒秀的举报件,将举报件交给被举报人的问题。经查,王某于2011年9月至2015年8月在临池邮电支局工作,期间负责储蓄业务而非邮寄业务,且王某在2015年8月就已调至好生邮电支局工作,因此不存在王某在2016年扣留杨恒秀举报件的问题。杨恒秀为引起上级关注,罗列道听途说事项向上级纪委反映,造成不良影响。2021年5月26日,邹平市公安机关认定杨恒秀存在诬告陷害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杨恒秀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巩明诬告陷害他人问题

2020年4月,长山镇甘后村巩明向上级纪委反映时任村委会主任韩某金扣押哥哥巩某利占地补偿款的问题。经查,2018年-2019年,巩明的哥哥巩某利分四次领取了货运铁路占地补偿储蓄存单,并从银行支取了占地补偿款,因此不存在韩某金扣押巩某利占地补偿款的问题。巩明行为构成诬告陷害,因未造成影响,邹平市公安机关于2021年5月25日对巩明进行训诫。

严肃处理诬告陷害行为,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的重要举措。以上三起典型案例,是借信访举报之名行诬告陷害之实,其诬告陷害行为触碰道德底线,违反党纪国法,挫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对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造成了不良影响。对这三起案件的查处及通报,既是向诬告陷害者“亮剑”,更是为干事创业者“撑腰”,彰显了市委、市纪委监委保护、鼓励干部担当作为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释放了积极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的鲜明信号。

全市各级党组织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把严管和厚爱、激励和约束结合起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为敢于担当干事的干部负责,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持续营造我市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和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全市纪检监察系统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被诬告陷害者澄清正名,帮助敢担当、敢负责的干部卸下思想包袱、消除顾虑,为干事创业者撑腰鼓劲。全市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要切实增强纪律规矩意识,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公民权利,依法依纪、客观公正反映问题,始终相信组织、依靠组织,积极担当作为,践行初心使命,为建设民富市强新邹平作出新的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