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外出审批的通知

为认真落实山东省纪委、滨州市纪委和邹平委关于领导干部外出报批的有关要求,根据市纪委常委会研究意见,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外出审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规范和严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外出审批,是坚持从严管党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必然要求,是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的具体措施,对此山东省纪委、滨州市纪委作出明确规定,邹平市委提出明确要求。全市纪检监察系统要从增强“四个意识”的高度来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带头落实、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作出表率。

二、报批范围和审批权限

1.市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市委巡察办主任、巡察组组长,各镇(街道)纪(工)委书记,离开本市区,须报市纪委书记批准,并由办公室备案。

2.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巡察机构、市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其他科级干部,离开本市区,要报市纪委分管副书记批准,并由办公室备案;委机关各部、室、中心负责人离开本市区 5 天以上的,须报市纪委书记批准,并由办公室备案。

3.市纪委监委其他同志,离开本市区,须报委分管领导批准,并由办公室备案。

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其他干部外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报批。

三、有关要求

1.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外出,无论因公因私,工作日还是休息日,都要报批。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外出。

2.外出报批要实事求是,不得编造虚假理由外出,不得谎报、瞒报外出目的地和行程。

3.报批要采取书面形式,填写外出审批表,内容包括外出人员基本情况、事由、时间、地点等(见附件)。特别紧急情况,可先电话报告,随后补书面报告。

4.须报市纪委书记批准的,要将外出审批表报市纪委办公室,由市纪委办公室统一报领导审批;由市纪委副书记或其他分管领导审批的,领导批准后,由市纪委办公室备案。委机关以外干部的外出审批表可通过传真或扫描件发市纪委办公室。干部因私外出情况,年底由办公室汇总后送市纪委组织部,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

5.干部外出期间要严格遵守纪律,保持通讯联络畅通。行程有变化或不能按期返回的,要按原程序报批。

6.不按规定报批私自外出,或外出期间违反规定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中共邹平市纪委办公室

202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