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请示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参照省纪委监委、滨州市纪委监委做法,经市纪委监委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请示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示报告对象

各镇(街道)纪(工)委书记、派出监察室主任,邹平经济技术开发区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工委副主任,委机关各部、室、中心,市纪委监委各派驻机构,市委巡察机构主要负责人。

二、请示报告事项及程序

(一)事前请示

1.参加有关脱产学习培训。参加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纪委监委、滨州市纪委监委、邹平市纪委监委有关调训之外的脱产学习培训,确定列入名单前,报市纪委监委同意。

2.因公因私临时出国(境)。因公临时出国要严格按照中纪办发﹝2014﹞6 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报市纪委监委同意后,再履行有关正式审批手续;因私临时出国应符合鲁组字﹝2019﹞14 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严格审核把关,报市纪委监委同意后,再履行有关正式审批手续。

3.抽调参加或承担其他任务。按照鲁纪发﹝2018﹞3 号文件有关规定要求,持续深化落实“三转”,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根据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安排,被抽调离开工作岗位,参加纪检监察工作以外的集体活动或承担纪检监察工作以外的重要任务,须报市纪委监委同意后进行。

(二)事前报备

1.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按照有关程序审批同意后,及时报市纪委监委备案。

2.休年休假、探亲假、寒暑假等。按照有关程序审批同意后,及时报市纪委监委备案。

(三)事后报告

1.查出患有影响履职的疾病。

2.婚姻发生变化。

3.配偶或子女移居国(境)外。

4.配偶或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居民通婚。

6.个人和家庭遭遇其他重大变故。

(四)其他事项

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按照程序及时报市纪委监委。

三、请示报告有关要求

1.本通知涉及的请示报告事项由市纪委监委组织部具体受理。纪检监察领导干部本人向市纪委监委组织部口头请示报告, 同时报送《纪检监察领导干部有关事项请示报告表》。有关事项如需离开工作驻地办理,不再填报《全市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外出审批表》,由市纪委监委组织部呈报领导审批,同意后通报市纪委监委办公室掌握。其他外出事项,仍按照市纪委监委办公室《全市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外出审批制度》规定,报市纪委监委办公室办理。

2.事前请示、报备事项一般要提前 3 天报告,情况紧急或特殊的,可先口头报告,随后补报有关材料;事后报告事项一般要在发生的 3 天内报告。

3.纪检监察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组织观念和纪律意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请示报告要做到应报必报,避免出现迟报、漏报、瞒报等问题。

4.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中共邹平市纪委办公室

2020 年 4 月 20 日